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时间:2019/4/30 10:15浏览:0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原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环发〔2007〕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 号),以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14〕8 号)等法规文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见附件 1),以指导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以下简称“探伤单位”)进一步明确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推进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我省γ射线探伤行业辐射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探伤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照《工作指南》,查找辐射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确保各项规范化管理要求得到严格执行,切实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二、规范移动源管理系统应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为提升γ探伤放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我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移动放射源管理系统。省内各探伤单位要按照《工作指南》及《福建省移动放射源管理系统使用说明》(附件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使用和维护,运用系统加强放射源出入库、运输、作业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及时核实、处理系统预警信息。


  三、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能力

  各探伤单位要根据我厅印发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试行),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或事件,如探伤机出现卡源等设备故障、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人员误照射事故、运输车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等,制定针对性处置措施,明确应急报告程序和详细的联络报告电话,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探伤人员开展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评估交流,共同提升安全水平

  请各探伤单位对照《福建省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估表》(附件 3),对本单位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状况开展自评,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完善。2019 年 6 月30 日前,请各单位完成自查评估工作,并将评估表提交我厅。我厅将结合年度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探伤单位辐射 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评估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附件 1:福建省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南

  附件 2:福建省移动放射源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附件 3:福建省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估表

  附件 4:放射源领用记录表等 4 个参考记录表

  附件 5:放射源探伤装置台帐等 5 个参考台账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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