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有效管控和减少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由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审核及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级审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工作的意见(试行)》(闽环保固体〔2020〕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党中央与国务院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总体目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二)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提出“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应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三)面临的形势
2019年,我厅组织各地市对全口径清单内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进行评估,显示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快速发展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位水平。为进一步控制新建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审核及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厅结合省情制定本《意见》。该《意见》充分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现已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按照“算清基数、核准减量、严控增量、强化整治”的工作思路,并遵循“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健全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涉重企业改造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指标调剂的审核与管理。其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中的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种;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主要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电镀行业(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设置电镀生产车间企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6大行业。
(二)总体要求
本《意见》的总体要求是,健全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涉重企业改造提升生产工艺水平,严格管控涉重项目环境准入,减少重金属减排,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地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减排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削减并腾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支持新增重点项目建设。《意见》明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属地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要求取得重金属排放指标;明确了落实减排任务、削减腾出可调剂指标和分级管理排放指标等3项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重金属减排工作要求,《意见》明确可用于新上涉重项目排放指标调剂的削减量,必须是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全口径清单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项目,且经监测、可核实的,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产生的削减量。为鼓励涉重企业积极改造提升生产工艺,企业经确认企业内部拟拆除生产线形成的可削减量,可在本企业建设项目中预支使用。
(三)办理流程
为便于企业办事,排放指标调剂结合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等工作一并进行,自下而上分为4个步骤,并分别明确了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主体,可操作性强。
1.选用先进工艺。建设单位建设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当主动采用国家推荐的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污染防控措施,确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排放标准。
2.开展指标测算。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等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测算重金属排放量。
3.出具市级意见。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属地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排放量指标的校核工作,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调剂意见,并抄报省厅。初步调剂意见内容应当包括排放量、拟调剂量和总量指标来源,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并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
4.提交省级审核。省厅环评审批工作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审批申请的同时,提请同级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对重金属排放量测算、排放指标调剂方案和相关指标来源等事项进行审核。省厅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剂意见,并抄告属地生态环境局重金属减排工作机构。
(四)调剂原则
调剂倍量: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等量替换”原则调剂;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减量置换”原则调剂。
调剂范围: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本设区市(实验区),优先来源于本企业。国控、省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建设项目排放指标原则上应当在本防控区内调剂;尤溪县、大田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涉铅、锌行业建设项目排放指标原则上应当在本行业内调剂。
重新调剂或调整指标情况: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核定新增排放量指标高于原环评估算量的,超出部分需重新调剂指标。二是建设项目变更环评的,原调剂的总量指标可继续用于本项目,新增部分须进行调剂。三是作为可调剂指标已经被调剂使用的削减量,与国家考核认定不一致的部分,需在所属设区市的总量指标中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为保障该项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意见》从工作衔接、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3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要求。
1.加强工作衔接联动。排放指标调剂工作涉及环评、排污许可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重金属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机构,加强工作衔接联动,协同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
重金属减排机构要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程、措施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及时向同级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抄告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指导环评机构科学测算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促进建设项目工艺优化和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减量;对不符合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环评申报材料,指导建设单位调整。
排污许可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办理减排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手续,依法受理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将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对实施减排工程的企业和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和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2.强化指标精细化管理。省厅负责在生态云平台建立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系统,开展重点重金属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审核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调剂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禁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重复使用。
3.可暂停指标调剂的情形。未按期完成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发生重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且未消除环境影响的企业,或重复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实确实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从拟关停生产线的削减量预支排放指标的调剂方案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企业(集团)和县域;在重金属减排或指标调剂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的企业(集团)和县域;国家或省明确的其它应当暂停调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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